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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11-12     发布者:管理员
中地大(汉)发(2000)037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0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校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监督、控制和考核工作,及时筹集、依法合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有权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对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以及由学校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首先应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和要求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然后由财务处上报教育部申请立项。严禁无计划基建项目的实施,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五条 经教育部审查批准同意立项后,由基建项目实施部门组织进行地质勘察、图纸设计、工程项目竟标以及开工后的施工监理、工程进度的报送、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财务处应积极筹措资金(指自筹资金基建项目),以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正常运行施工。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形式参照[92]鄂建行发24号文执行:截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前,所付该项目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0%(承建该项目施工队,调拨我校库存“三材”及其他材料的“应收款”另行结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应及时清理核实有关施工单位的债权、债务款项(包括水电科与施工单位水电费结算);结算工程尾款时应按该项目审计后工程总造价的5%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校财务处应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材料采购、设备购置、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总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等。
第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按照合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或设备购置计划)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购置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坏帐损失、工程质量监理费、库存材料器材盘亏及毁损、概(预、决)算审查审计费、以及单项工程项目的各种报建费;为完成“211工程”工程项目学科建设所发生的各种:业务费、资料费、人才培养费、工具器具、材料配件、实验室改造建设费、差旅费、交通费等投资支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二条 负责基本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交通费、施工管理津贴、工具器具、以及办理各种报建手续所开支的各种费用等。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基建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内部审核,内审完毕再报出进行外部社会审计;财务处必须依据最终工程决算审计结论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余款的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211工程”新建公用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体育场地、学生宿舍、职工住宅、以及为配套使用的专用设施,如:道路、地下管道、配电室等设施,产权归学校所有,应分别计入学校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并以此为依据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价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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