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委属各相关处室、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控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针对我市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于开标时间的72小时前,由招标人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位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应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则和规定进行,不得违反规则和规定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三、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确定合理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下线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价计算。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结果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必须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和条件包括:
(一)投标申请人企业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
(二)投标申请人是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投标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合法、证件齐全有效;拟派的项目经理资质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含两个)以上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
(四)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五)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而正处于被调查处理或停业整顿阶段;
(六)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材料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对于技术要求特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要求投标申请人及其项目经理具有类似工程项目施工经验和业绩。除此之外,不得额外增加其它的附加条件。
五、招标人按照下列方法之一选择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开标后按投标报价得分高低排序,取前7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二)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无论采取哪种方法,均必须事前在招标公告中确定。
六、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活动,由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和开发区在各自交易分中心)公开进行,通知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旁站监督。
七、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政府投资人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九、中标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再到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被更换下来的项目经理在原中标项目完工之前不得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否则,中标无效。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承发包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合同或协议,不得违反规定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订合同。
十一、违反本规定,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法从严查处。
十二、招标人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或超时限扣留投标保证金的,依法责令退还,并就其违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十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给予处罚。
十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一经查实,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中标人无故撤换项目经理,或撤换的项目经理在原中标工程完工之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的,纳入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库给予劣迹记载,并由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年检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十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造价工程师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十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合同审查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的监管,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阴阳合同”的查处。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开拓创新,强化管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把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十八、本《意见》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