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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5-11-26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的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校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以下采购工作:
(一)与新校区建设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及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与新校区建设有关的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
(三)与新校区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归口管理单位的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工作。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并实施采购。
监察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四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对采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五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各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安排和部门工作要求,于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采购需求计划表》(附表1)。《采购需求计划表》中应包含部门本年度所有拟采购项目,并详细列出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预算金额、采购时限等。
(二)招标采购部对各部门的采购需求进行统计汇总,对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进行计划安排,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采购计划汇总表》(附表2)。《采购计划汇总表》报副指挥长审定后,作为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年度采购工作的依据,并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学校规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委托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学校规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一在学校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一)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装饰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类项目;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专业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
学校统一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经调研与论证,填写《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附表3),或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点项目报校务会决定。
第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分散采购”)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如下:
(一)单台(件、套)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装修、装饰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类项目;
(四)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专业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本细则第五章执行。
第九条 招标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按《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暂估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决策制度。对于小型或临时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应填写《项目立项申报审批登记表》(附表4),正式立项后启动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部、立项部门应及时成立采购工作组,做好采购准备工作。
(一)明确技术需求:立项部门应及时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范围、质量标准、时间要求、技术标准(如性能、功能、参数、工艺与方法等),客观反映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必要时可咨询行业专家进行采购需求论证。有图纸的,应当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图纸资料。
(二)编制采购预算:采购工作组应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对项目预算金额进行详细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必要时应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报告。委托公开招标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
(三)落实采购资金与采购方式:明确采购技术需求与采购预算后,由招标采购部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表》(附表5),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审批。学校统一采购的,还应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落实采购方式。
(四)编制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招标采购部负责编制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文件(含公告、答疑等文件)应严格执行内部文件联审制度,填写《招标采购部文件联审单》(附表6),由招标采购部、立项部门流转审核后,报副指挥长审定后发出。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售、答疑、评审与定标等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散采购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按学校规定,分散采购分为以下两类:
(一)合同采购: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零星采购: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1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合同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落实采购准备工作;
(二)确定潜在供应商并发布相关文件:可通过指挥部供应商库、或经学校其它业务单位推荐,确定三家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文件的发布可采用纸质文件、传真或邮箱方式;
(三)择优谈判或集中评审:
1、对于技术需求较为明确的采购项目,优先选择报价相对有优势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谈判;也可以以会议形式集中评审,同时邀请所有响应的潜在供应商逐一谈判;
2、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潜在供应商提供技术优化方案和报价;并组织集中评审和逐一谈判;
3、谈判或评审由招标采购部组织,立项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参与,指挥部派驻纪检组长全程监督。项目涉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可邀请部门代表参会;必要时还可邀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四)形成书面谈判或评审材料:招标采购部对谈判或评审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形成书面材料,由参会人员签字认可。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中写明理由。不签名或仅签名但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零星采购项目原则上以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谈判过程及谈判材料的形成按第十四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章 采购合同及其履行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采购工作组应根据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经确认的书面谈判/评审材料,及时与供应商商签合同,具体程序按《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七章 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部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具体工作按《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档案一般包括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表》;
(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包括技术文件、预算文件、内部联审资料);
(四)投标文件或响应性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或谈判纪要、评审报告;
(六)合同文件;
(七)资金支付文件;
(八)验收记录文件;
(九)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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