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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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5-11-22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管理,保证新校区建设工程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校区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进度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进度,是指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项目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各个工序的安排与时间顺序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承担的施工进度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施工进度管理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建设部具体负责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分解制定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控制目标,编制进度管理方案,明确相应的进度保证措施。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和健全自身进度管理体系,核查各参建单位提交的进度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同时,建设部还应负责落实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进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六条 建设部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予以审核、确认:
(一)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工期要求,各主要分部节点工期确定的是否科学合理;
(二)施工组织、施工工艺、顺序安排是否满足各主要节点工期的实现;
(三)人力、物力、财力供应计划是否能确保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四)是否留有足够的调节时间(考虑不利气候等因素)。
第七条 建设部应定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重点审查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差异及实际工程量与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一致性,并分析出现偏差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八条 建设部应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施工进度管理责任,并对有关落实情况予以记录。
施工单位人员第九条 建设部应经常到现场了解现场、材料、机具设备投入情况和现场施工部位的具体进展情况,发现有施工力量不足或施工进度有拖延的现象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定期召开施工进度专题会议以保证施工进度。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无故拖延施工进度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可根据合同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情况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合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监理单位承担的施工进度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及新校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进度控制方案,并报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审批。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和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达的进度目标,严格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相关进度计划进行核查、审批,并对已批准的进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分析和预测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使工程进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的跟踪检查,全面掌握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收集工程进度有关数据资料,并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定期的形成分析报告,确保进度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定期向建设部汇报施工现场进度情况,并在工期滞后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赶工措施,确保工期。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相应的工作面交接及技术交底工作并上报建设部,同时提前做好进度管理的控制工作,为后续施工节省工期,确保新校区建设的总工期节点要求。
第四章 施工单位承担的施工进度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度控制体系,推行进度交底制度,把进度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落实到组,落实到人,使各工作层人员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随时掌握有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要做到提前协调解决,真正做到计划指导生产,以旬进度保证月进度,月进度保证阶段进度,阶段进度保证工程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工作,根据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总体安排和阶段进度目标,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条件,认真组织编制详细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将施工进度计划上报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施工单位对于阶段进度计划应在每阶段开始前7天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4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施工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月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和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批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组织落实施工所需资源,做好施工进度的跟踪以掌握施工实际情况,做到日掌握、周检查、月总结。同时加强调度工作,达到进度的动态平衡,从而使进度计划的实施取得成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定期、经常地对实际进度和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出现偏差时及时寻找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偏差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同时对工程进度所作出的调整需得到监理单位的同意,阶段性和总体计划的调整需经建设部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协助其他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以确保项目总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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