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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试行)
时间:2015-11-11     发布者:管理员
地大校办字〔201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基建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并为基建项目竣工入账固定资产做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9〕64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学校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举措,是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 纳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后的3个月后最迟不超过半年,对拟结项的工程项目进行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简称工程决算审计),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项目,不能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同时由教育部批复的“教育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提前注销项目编号。
第四条 工程决算审计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基建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后勤保障处(简称四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组织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立项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统一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照《学校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服务业务的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10〕58号)确定具备资质的机构。
第六条 国家修购专项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委托的项目情况结合本部门工作计划安排,比照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审核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第七条 四部门在工程决算审计中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审计通知规定时间要求,确定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配合工程决算审计工作;
2.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审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4.审计中出具的调查核实函件应在收到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
5.审计处出具《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在收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四部门应对报告中反映的工作内容、数据指标与之提供资料进行核实,将核实结果以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
6.对决算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工程决算审核的程序
1.审计处根据财务处《决算审计委托书》(附件1)确定审计项目,作为审计项目立项依据;
2.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项目,并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审计质量;
3.审计处向四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附件2),四部门自收到审计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1人;
4.四部门收到《审计处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联系人提供符合审计要求送审资料,资料的交接均通过审计处转移交;过程中的核实调查证明资料按一式二份也按上述资料交接流程实施;
5.委托的评审机构在一个月内向审计处提供审核报告初稿;
6.审计处对审核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7.审计处根据初审通过结果向各单位出具《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附件3);
8.四部门自收到《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9.评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订报告初稿,直至最后出具正式《决算审核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10.审计处向校领导及各单位送达《决算审核报告》,并拟文批转《管理建议书》;
11.审计处监督各职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据《管理建议书》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与意见;
12.财务处根据审计处下达《结项付款通知》于10日内,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第九条 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
2.工程项目已经办理实物移交手续并投入使用的;
3.已经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及财务结算工作的;
4.已经完成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的报表编制工作及编制说明的。
第十条 审计人员进行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资金的拔付管理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3.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的、施工预算与竣工结算等;
4.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以及分析竣工结算与施工预算、项目决算与项目批复预算的差异及原因;
5.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6.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7.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8.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9.项目内的固定资产实物的移交;
10.工程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
11.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审计四部门根据要求应如实提供的资料:
1.基建处提供资料:(1)项目建议书申报与批复文件一套(要求见教发〔2012〕1号第15条要求;(2)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批复文件一套(要求见教发〔2012〕1号第16、17条;(3)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请示文件与批复文件(要求见教发〔2012〕1号第22条);(4)项目执行期内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5)项目历年预算资金批复计划;(6)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消防等单位合同及验收等文件以及相关资质证明资料。(7)施工过程管理资料(包括重大设计变更);(8)竣工资料各一套;(9)建设项目外观立面图片资料(包括建筑外观及房屋名称或栋号);(10)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总结报告(从立项至竣工全过程)。
2.资产管理处根据《审计通知书》的项目采购清单提供资料(参见附表2):(1)项目招标资料一套。工程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设备、家俱等物质采购资料:招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2)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申报与批复资料。
3.后勤保障处提供资料:房屋、设备、家俱等实物资产移交清单(包括单体工程项目名称的确定建筑面积的确认,房间编号的确认)。
4.审计处提供资料:(1)工程合同审核及相关工作底稿;(2)结算审核报告(含单项、附属工程)。
5.财务处提供资料:(1)《付款合同登记簿》及合同(参见附件4);(2)项目支出的财务明细帐及付款资料;(3)依据教发〔2008〕28号第十条要求编制的决算财务报表及报表编制说明。
6.根据实际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分别提供: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资料的移交及存档
1.四部门提供给中介机构的决算资料要装订成册,资料的封面上要标注资料内容名称;
2.办理资料移交手续时,由审计处与双方分别办理“收”或“交”资料手续,其移交的资料清单目录作为审计处资料存档;
3.办理资料归还手续时,审计处需要在每份资料装订封面加盖“结(决)算审核资料”工作印章;
4.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核实或取证资料,按照一式二份原则,审计处、中介机构各一份;
5.决算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按照“目录集中”与“资料分存”原则实施。“目录集中”指提供的送审资料目录集中于审计处备案,“资料分存”指目录附加盖“决算审计资料”分别存档于四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2.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工程概预算情况审核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决算与批复项目预算的审核说明、施工预算与工程建安造价审核说明;
8.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建议。
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中应附有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汇总表、待摊投资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支付审核费用参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规定的付费额标准执行,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审计处提供的合同和发票直接从该项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表格从审计处网站下载):
1.《决算审计委托书》及附表;
2.《审计通知书》及附表;
3.《审核报告征求意见书》;
4.《付款合同登记簿》;
5.《结项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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