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14〕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自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本办法重点内容是开展招投标阶段到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监督,其他阶段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廉政建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符合以下情形的单体建设工程一般应实行跟踪审计。
(一)计划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
(三)其他工程项目如需跟踪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并与审计处共同商定。
第五条 跟踪审计可实行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阶段或环节;也可根据单体工程特点、成本效益原则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共同商定对部分阶段或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跟踪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二)做好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和监督。
(三)根据需要列席跟踪审计工程的监理例会,及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意见或报告进行审核和确认,出具审计意见。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一)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建设工程资料。
(二)协调并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三)协助审计处解决跟踪审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工作方面
(一)委托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将拟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含合同主要条款)提供给审计处,审计处对招标文件中与造价相关的条款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提出《招标文件审核意见书》。
(二)学校招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参与评标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并将评标结果存档,作为后期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审核方面
主要审核图纸的完善程度及是否有节点内容缺失,核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的错漏项等内容。
(一)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资料,并填写《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送审表》。
(二)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与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核对工程量清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两家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核对情况,重新整理最终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上盖章确认,送交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存档;委托公开招标项目的备案清单由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最终核对清单办理备案事宜。
第十一条 控制价审核方面
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子目套项是否准确、主要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贴近;暂定项目是否完整;总价计算是否准确等主要内容。
(一)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送交审计处核对。
(二)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同时编制招标控制价,并与工程管理部门送交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核对,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计咨询意见书,修改并完善招标控制价,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审核方面
施工合同审核依据学校《工程合同审核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09〕55号)规定执行。重点审核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如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竣工结算方式及价款调整是否合理等。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合同初稿及清标结果一并提供给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审核意见书》。
(三)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核意见,修改并完善合同内容,签订正式合同后送交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方面
见证主要隐蔽工程的施工内容,对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做好跟踪记录,并将跟踪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存档。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在主要隐蔽工程封闭前通知审计处。
(二)审计处派人到现场见证,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做好文字、图像等记录,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处派人参与工程验收,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方面
主要材料及设备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以暂估价及暂列项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或新增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
(一)学校以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合同范围内及新增),需要提供价格咨询意见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前将招标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咨询意见以供商务谈判时参考。
(二)学校以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审计处参与评标过程,实施审计监督,并将投标结果存档,作为后期工程结算审计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方面
由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工程变更需求,审计处协助审核工程变更的预算造价,并提供主要材料审核价格以供后期施工管理参考。重大变更,特别是工程变更预算超出合同价10%的变更,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规定》办理。
(一)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将拟变更方案及变更预算书,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对拟变更方案、预算等进行造价分析,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二)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计咨询意见,完善工程变更手续,将正式签订的工程变更通知单或协议书送交审计处备案。
(三)审计处对工程变更内容进行重点跟踪。
第十六条 现场签证方面
审核签证手续是否规范、完备;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作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等。
(一)工程管理部门每月月末将本月已完工的现场签证资料、签证结算书及《现场签证结算送审表》送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签证内容进行计量核对和资料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签证单的《造价确认表》。
(三)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造价确认表》进行签字确认,并作为后期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方面
审核工程进度款是否符合申报程序;申报工程形象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一)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依据合同条款和现场施工进度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咨询意见,并抄送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三)工程管理部门参考审计咨询意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索赔费用方面
重点关注可能引起索赔的内容,力求避免索赔事件发生;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一)索赔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对报送的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确认索赔金额。
(四)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等,审计处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方面
主要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对工程现场进行复核:包括现场勘察、核对跟踪记录,审核实际施工情况和设备、材料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对送审竣工结算的造价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一)审计处收到财务处送交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委托书》及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后,安排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二)审计处组织审前会议,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
(三)审计处组织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四)审计处一般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无较大分歧时)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
(五)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审计处与工程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及施工单位一起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审计处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并发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方面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依据《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3〕5号)的要求开展,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工作的时限以满足工程进度需求为原则,工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为审计工作预留合理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对相关审计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咨询意见或报告书(重大事项与工程管理部门商议后出具审计咨询意见或报告书)。审计咨询意见供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及学校决策参考;审计报告书作为管理部门办理结算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费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审计费主要包括跟踪咨询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财务决算审核费等,具体计取办法按照湖北省(或武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将审计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类,送交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