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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11-29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新校区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在新校区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环境景观工程、市政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领导下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制。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是新校区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涉及新校区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工程质量和进度、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论证,最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进行决策。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办公室、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以及各使用单位按职能和需要积极支持、配合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参与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新校区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具体负责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计划管理、权责一致、运行公开、合理设计、质量第一、体现特色”的原则,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新校区校园规划编制和报审
第七条 新校区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新校区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新校区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新校区校园规划应当以所属区域上位规划为基础,同时符合新校区事业发展规划要求,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型校园。
第九条 新校区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高起点规划,体现地大特色,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合理划分功能区域,适当保留远景用地,实现校园可持续发展。新校区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新校区规划方案。新校区校园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评审、公开展示,充分听取师生员工和公众意见,报经校园规划建设委员会评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新校区校园规划应当报送教育部论证、审核,并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批准的新校区校园规划,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新校区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新校区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建设。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节能评估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报建和建设准备等工作。
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概况、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报教育部审批时,应当提供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建议书经教育部批准后,学校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学校向教育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学校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总论、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选择、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财务评价、社会评价、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学校计划于下一年度新开工的新校区建设项目,应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并根据教育部评估意见做出修订。
第十八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十九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学校向教育部报送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当提供请示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严格控制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地方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消防、人防、园林、水务、市政、交通、气象等协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并报送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报送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岩土工程勘察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取得《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二十五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学校完成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报建手续后,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文件,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项目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新校区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资金筹措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规模和周期,结合项目实施进度,科学编制新校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获得批复的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方可列入新校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编制新校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报财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签,按时报教育部审批。其中,建议计划、年初计划、调整计划分别于本年度6月底前、本年度3月底、本年度11底前报送教育部。
经教育部审定的新校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安全责任和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理。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合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当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竣工验收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当督促、协调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有关单位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当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安全责任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五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当加强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加强对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范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严格自律。
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应当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规范对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二条 对于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严重责任问题,学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探索建立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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